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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借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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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借用資格:

 凡本校在藉教職員工生均可於左列規定時間內向體育器材室辦理登記。(學生持學生證)

借用時間:

  1. 星期一到星期五:下午16:30-16:40
          歸還時間:翌日早上10:00
  2. 段考(第二天): 下午13:00-13:30
          歸還時間:次日早上10:00(適逢國定假日則歸還時間順延一天,連續放假以此類推,期末溫書假前所藉器材全部歸還。)
  3. 借用器材應依規定登記,由經管人員同意後領取使用,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不準時歸還者,第一次記警告一次,第二次停止借用一學期。

注意事項:

  1. 為不影響正常教學和校隊訓練,場地、器材以教學和訓練為優先。
  2. 雨天或場地潮濕停止借用。
  3. 危險性運動器材(標槍、鐵餅、鉛球)除教師在場指導外禁止學生借用。
  4. 各項運動器材之使用,限於本校各運動場地,除各項運動校隊外,一律不得攜出校外。
  5. 各項運動用品借出後如有遺失或故意損壞者應,照時價賠償或自行購買同品牌器材抵還。
  6. 所借器材如有特殊情形,體育組得隨時收回停止活動。
  7. 學生借用運動器材如有為本辦法者視其情節輕重,報請學務處議處。
  8. 本校教職員工同仁比照本辦法借用器材及使用場地,惟以不影響學生上課為原則。
  9. 寒暑假課輔時間適用此辦法。
  10. 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體適能中心借用辦法

本中心為推展健康體適能多功能教室,使用者均應遵守下列辦法。

  1. 凡本校教職員工均可在開放時間簽名使用。
  2. 本中心以體適能教學和運動代表隊訓練為優先使用。
  3. 各種器材如有不當使用或故意損毀者,應照價賠償。
  4. 本校教職員工使用本中心時,應請專業教師指導。

學生活動中心借用辦法

  1. 本校為加強管理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維護,訂定本辦法。
  2. 本中心包括底層停車場及電源控制室,二層辦公室、桌球室、舞蹈教室及器材室,三層多功能活動中心。
  3. 本中心設管理人壹人由總務處幹事兼任綜理日常管理事宜,另設使用單位管理人壹人, 綜理日常借用維護事宜。
  4. 本校學生活動中心管理上實際需要分下列各項訂定規則:
           設備保管:
              A.凡屬財產及非消耗品類之器材,經財產驗收和財產登記手續後,交由管理人負責統一保管。
              B.本中心之大門、辦公室、器材室及各教室之鑰匙,僅由管理員及總務處各執一把 ,其他任何人不得兼有。
              C.本中心使用器材應裝設安全設施,如發現有不妥、不安全時 ,管理員必須請總務處速予改善。
              D.管理員應做器材之清點保養或送外保養。
           使用規則:
              A.本中心之使用,教學及訓導活動優先使用。
              B.本校全體同仁之使用本中心各項設施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
              C.使用本中心需向管理員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使用,用畢應將現場及設施恢復原狀。
           借用規則:
              A.借用本中心需屬於政府及文教機關主辦之活動,但不接受營業性之使用。
              B.借用本中心場地及設備,應在使用一週前備妥正式公文向本校申請,經本校同意後方可使用。但本校遇特殊需要必須自用時,得通知借用單 位撤銷使用或變更使用時間,借用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C.除電器暨擴音設備由本校派員管理外,場內之佈置、門禁及秩序之維持,均由借用單位負責。
              D.本中心內外壁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告示,如確有必要經本校同意後,協調管理員處理之,使用完畢借用單位亦應將海報、告示負責清除。
              E.借用單位應先行繳納費用,使用完畢應將物品恢復原狀,物品如有損壞,應按時價賠償。
              F.借用本中心多功能活動中心一日場地費新台幣三萬元,桌球室及舞蹈教室場地費一日各為新台幣一萬元,另水電及清潔管理費一使用情形及時間收費。
              G.借用單位自備用具,運出本中心以前應通知本校管理員查驗後始可運出。
              H.凡公益項或教育性之活動,得專案辦理。
              I.本辦法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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