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音樂、戲劇、舞蹈等相 關表演藝術團隊合作以發展米倉劇場(以下簡稱本場館)場地空間, 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桃園市政府 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 作者,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一) 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 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三) 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四) 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前項規定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
三、 本要點由本局提出本場館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規劃使用,並由申請 單位提出合作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執行。
(一) 計畫內容:由申請單位規劃活動內容,說明活動宗旨、活動類型、 規模、期程及行銷規劃,計畫內容得加強與當地之互動。
(二) 合作期程:依申請單位所提活動時間(含進、撤場),每次申請 時長以最長一週為原則。
(三) 本局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1、申請使用本場館實驗劇場者,免收場地使用費,惟仍須依《桃 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交空調費、清潔費、外加接 電費及保證金。 2、提供本局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官方網站、桃園 藝文月刊(視刊期而定)等。
四、 回饋辦法: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或其他商業性質活動, 須自提票房(或銷售額)拆帳比例繳納回饋金或票券回饋方案或其他 回饋方案。合作計畫若無售票規劃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 機制。
五、 申請時間與地點: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空間,依本局官 網公告為準。
六、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申請表暨試辦計畫申請書。
七、 申請方式:
(一) 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紙 本、一份電子檔(以pdf檔格式存入光碟或USB)郵寄或親送米倉 劇場或本局申請。截止日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 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二) 如本場館於非受理收件期間仍有剩餘檔期,本局另得視需要另案 接受專案申請,不受前項收件期間及方式限制。
八、 審查作業:
(一) 本局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所提合作計畫之審查, 並由本場館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辦理審查會議。
(二) 評審作業程序 1、初審: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 檢送資料短缺者,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限期補件,逾期視同 放棄。 2、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場館營運單位遴選表演 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 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 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3、公告審查結果:預計將於截止收件翌日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 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