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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勿任意交付存摺與提款卡,避免淪為人頭帳戶」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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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1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23235A號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10年9月8日警署刑防字第1100004745號函辦理。
 

二、詐騙集團對人頭帳戶之取得,係部分民眾法治觀念薄弱,或受金錢等利益誘惑,遭歹徒假借
「求職」、「貸款」名義,並以「辦理薪資轉帳」、「提升信用額度」等話術,要求提供金融
帳戶、提款卡等,或遭誆稱經營運彩博弈網站,需租借帳戶進行避稅名義,以高額租金吸引
被害人寄送帳戶情事。

 

三、經警政署分析今(110)年1至7月人頭帳戶年齡發現,平均年齡為24.2歲(男性佔63.58%、女性
佔36.42%),該年齡層之特徵為學生或是初入職場的新鮮人,經研判該層經濟狀況較為不
穩,對於寄送金融帳戶給他人之法律責任意識薄弱,為人頭帳戶高風險族群。

 

四、敬請同學參考警政署165全民防騙臉書(www.facebook.com/165bear)或CIB局長室臉書
(www.facebook.com/cibcom001)相關宣導圖文,利用課餘閒暇之餘,協助於該屬官方網
站、臉書粉絲專頁甚或相關場合,進行分層分眾宣導,避免民眾遭詐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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