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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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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特舉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貳、組織:設「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決賽承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參、比賽類別:
一、臺灣台語系類(含馬祖語)。
二、臺灣客語系類。
三、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
四、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與柬埔寨等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肆、比賽組別:由各縣市(區)派隊參加,分下列各組:
一、國小組(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二、國中組(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三、高中職組(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否則將取消參賽資格。)
五、教師組
(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二)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學校為代表單位進行報名。
伍、比賽規定:
一、初賽辦法由各主辦單位依據本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之。

二、決賽規定如下:
(一)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舞臺上全員人數以不少於10 人,不多於65 人為限,並得增報3 人為候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 分,其中指揮及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演出人員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
(二)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 隊。
(三)參賽團隊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及各類別教師組需演唱該語系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四)臺灣台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可含馬祖語)一首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若選擇馬祖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五)臺灣客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六)自選曲目請依樂譜內容填寫作詞、作曲及編曲者。各參賽團隊未依規定演唱指定曲或自選曲數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唱自選曲目與報名時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 分。
(七)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演唱,自選曲應以該語系語言演唱,不得擅自更改,如舉發經評審委員查證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
(八)參賽團隊無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網站,參賽團隊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團隊自行負責。惟參賽團隊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唱者,均不予扣分。
(九)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 分鐘(含所有器材、物品、人員撤離舞臺時間),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0.5 分,不滿1 分鐘以1 分鐘計,以此類推。
(十)本會所定需演唱指定曲語類,國小、國中與高中職組至少各出題三首。
(十一)大會僅提供鋼琴作為伴奏樂器。自選曲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音樂及自備播放器材或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十二)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得增加手語、舞蹈及戲劇等元素,惟評分仍以合唱表現為主。
三、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語系類。
陸、比賽方式:
分初賽、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比賽程序:
1.各類各組均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點規定辦理。
二、決賽規定如下:
(一)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舞臺上全員人數以不少於10 人,不多於65 人為限,並得增報3 人為候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 分,其中指揮及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演出人員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
(二)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 隊。
(三)參賽團隊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及各類別教師組需演唱該語系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四)臺灣台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可含馬祖語)一首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若選擇馬祖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五)臺灣客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2.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初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三)參加對象: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點規定辦理。
(四)比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為原則,可分區辦理。
(五)比賽日期:初賽於民國113 年12 月20 日之前舉辦完畢,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
(六)評審委員:由各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方式: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八)參加決賽員額:
1.錄取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4 隊,桃園市、高雄市各3 隊,臺南市各2 隊,其餘各縣市均為1 隊。
2.決賽參賽團隊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規定中明定之。
(九)獎勵:凡經初賽評定為優等以上之團隊(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相關行政人員),比照決賽獎勵辦法由各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十)各初賽主辦單位應於113 年12 月31 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寄(送)予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比賽程序: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點之規定辦理,採全區決賽。
(三)參加對象:
1.各縣市(區)初賽之主辦單位評選各類組成績較佳之團隊參加決賽,如未辦理初賽或缺賽之類組得由初賽之主辦單位自行遴選。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等),請逕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
3.連續兩年(111 及112 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報名相關規定:
1.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團隊至本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以A4 規格直式列印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線上作業時間自113 年11 月20 日9 時起至113 年12 月25 日17 時止。
2.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妥印信,由學校免備文送請各初賽主辦單位審核報名資格(請留意初賽主辦單位收件截止時間),審核無誤後蓋章,再統一於113 年12 月31 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寄(送)予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3.繳交決賽報名表後,不得要求更改選定之歌曲。決賽由主辦單位擇日以電腦亂數抽籤決定出場順序,並公告於官網,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
(五)比賽地點: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音樂廳
(六)決賽日期:辦理期間預定於民國114 年4 月7 日至4 月18 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調整賽程後公布施行。(七)評審人員:由本會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
(八)評分方式: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作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九)獎勵標準:以中間分數平均法所得平均分數化為等第,其平均分數90 分以上者為「特優」,85 分以上未滿90 分者為「優等」,80 分以上未滿85 分者為「甲等」,未滿80 分者不列入等第。
(十)獎勵名額: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之等第,不限名額,皆予以獎勵。
(十一)獎勵辦法:
1.各優勝團隊獲評等者於決賽後現場頒發獎狀,其餘未能於現場受獎者之獎狀請於報名處繳交附有回郵44 元之大信封,大會統一於決賽後逕寄該校。獲得「特優」之團隊,並頒發獎座,以資鼓勵。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據參與本項比賽獲頒之獎狀,逕予獲獎教師、學生及其指導老師、指揮、伴奏或相關行政人員敘獎。
2.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或團隊,建議各有關主管機關或學校依下列額度敘獎:
(1)獲「特優」,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2 人為限)、指揮及伴奏均予以記功兩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兩次,其人數以5 人為限。
(2)列為「優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2 人為限)、指揮及伴奏均予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5 人為限。
(3)列為「甲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2 人為限)、指揮及伴奏均予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2 人為限。
3.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4.初賽及決賽各主辦單位請依本實施要點辦理,該縣市教育局(處)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均予以獎勵。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43 號。
電話:(02)23110574 分機149。
傳真:(02)2311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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