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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9/2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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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學校
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政策宣導事項:
(一)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
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日」一覽表。學校可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舉辦
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規劃議題及內容
可廣納多元性別族群議題,如關注性少數、女性勞工權
益等。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結,建立教職員工生性
別意識,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
(二)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及實
務所需,請貴校檢視相關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公告內
容涉及配偶、家長、關係、稱謂,應符合上開施行法規
範。
(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
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
由表示其意見。又依據性平法第9條規定略以,學校之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代表
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據此,請貴校研
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納入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
代表,俾利學生有參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的擬定及
推動的機會與管道。
(四)請貴校強化「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宣導,積極推動情感
教育及將跟蹤騷擾防制議題融入教學與活動,培養學生
建立互相尊重的態度,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二、法規宣導事項:
(一)本署重申,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下稱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略以,學校應鼓勵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
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復依同準則第23
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
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
切結文件。」請貴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並切勿主動提供
「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等類似文件於被害
人,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5條第6項規定略
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
命其為相關處置時,應由該懲處之學校執行,執行時並
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另依同
法36條第4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25條第6項不配合執
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
關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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