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未畫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因此行人行走在斑馬線上(或斑馬線的兩側),甚至無斑馬線的路口,都要禮讓行人。
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範,「以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為警察機關的執法取締標準,因此行人穿越斑馬線時,車輛在行人動線面前3公尺內(約3個枕木紋)搶先通過,就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2項開單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