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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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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霸凌

如何避免霸凌事件發生

校園霸凌事件多發生在上學、下課休息、午休及放學時間;經常發生霸凌事件的地點多在上、下學途中之巷道、校園圍牆外之轉角、校園垃圾場、廁所、樓梯間、放學後的遊戲區或操場角落……等。

以下提供幾個簡單的方法,讓自己不受校園暴力的威脅:

一、發現校園死角,反映師長立即改善:

       校園安全環境,會隨著時間及使用情形而有所改變,也是容易讓人疏忽的環節。例如:學校禮堂或體育館,在集會或上課時間,是一個安全可靠的環境;但是,如果在午休或放學後,就可能成為校園霸凌的好場所。諸如上述情形,可能存在於校園的垃圾場、廁所、樓梯間、放學後的遊戲區或操場角落,甚至較少使用的專業教室……等。同學發現可能霸凌的場所,應該立即向學校師長反映,及時應變與改善,以免成為校園惡霸的天堂。

二、不早到、不晚歸:
       校園霸凌通常發生在偏僻、人少的時間及地點,不要讓自己一個人落單,是最明智的選擇。只有少數師長在校期間,是校園惡霸最容易下手的好時機,提早到校或遲不離校,容易讓你成為霸凌的對象。

三、不到校園死角,校園內結伴而行:

       在反校園霸凌工作上,學校均積極改善環境面上的安全問題,但經常限於學校經費問題,造成心有餘而力不足之窘境。在尚未完全改善校園環境死角前,同學應該避免受到霸凌的可能性,儘量不到校園死角,如果有必要前往,如打掃環境、倒垃圾……等,也應該結伴而行,以免成為受害者。

四、引起師長的注意:

        依據資料顯示,霸凌事件多發生在師長不在場的時機,若能引起師長的注意,適時介入霸凌事件,較能立即化解危機,並較可能會有圓滿的處理結果。

五、善於利用資源:
        霸凌事件除發生在校園內以外,上、下學途中也是經常發生霸凌的地方,當可能受暴時,善於利用社區資源,如警察局、愛心服務站、便利商店……等,適時的求助,是維護個人安全的最佳方法。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一、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部分:

《教育基本法 》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4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53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 條第 1 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教育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校園霸凌屬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並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責任部分: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 職員工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1.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100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

 2.依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第 7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校長如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得記大過。

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4 條第 1項第 10 款規定之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第 15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之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經調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身解聘、解聘 1 至 4 年、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


二、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刑事責任:

依《 刑法 》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 刑法 》 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 刑法 》 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依《 刑法 》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依《 刑法 》 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依《 刑法 》 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 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依《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依《 刑法 》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責任:

依《 民法 》 184 條第 1 項, 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 民法 》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 民法 》第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97 條第1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 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或名稱。

遇到霸凌應該怎麼辦

向導師、家長反映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1953投訴

其它(好同學、好朋友)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專區反映

本校聯絡人:

生活輔導組長 

申訴專線:03-5955992

申訴信箱:ctsh.no.bully@gmail.com

新竹縣校外會:申訴專線03-5969885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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